继续教育学院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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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日期:2022-03-21  资料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风、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接受成人学历高等教育具有学籍的学生和全日制技能培训班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贯彻依法治

校、科学管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学生处分设置 6-12 个月的期限(警告、严重

警告 6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2 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并达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并被免于刑事处罚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积极协助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

(五)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六)已发生违纪行为,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七)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其他情节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和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四)重复实施违纪行为或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具有从重或加重处分其他情节的。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应由学生所在分院、函授站、直属班(以下称教学点)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考试(含考查,下同)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擅自交换考试座位者;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5.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委托他人代交试卷者;


7. 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违反考场规则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者;

2. 在开卷考试中借用其他考生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5. 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6. 答卷被其他考生拿走却不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7. 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故意不上交试卷者;

8.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经检查含有考试相关内容者;

9. 采用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手段作弊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他人答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 有意将自己试题答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者;

3. 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4. 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5. 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 团伙作弊参与者;

8.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9. 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较轻者;

11. 替人考试者(包括替校外人员);

12. 与上述情节相近的其他作弊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完成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人代考者(包括请校外人员);

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者;

3. 团伙作弊组织者;

4. 故意销毁考场作弊证据者;

5.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 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国家、集

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盗窃不足 1000 元、侵占不足 5000 元、诈骗不足 2000 元、

敲诈勒索不足 700 元、抢夺不足 5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盗

窃在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不含)以下、侵占在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不含)

以下、诈骗在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不含)以下、敲诈勒索在 700 元以上 1500

元(不含)以下、抢夺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不含)以下的,视情节或后果轻

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盗窃在 2000 元以上、侵占在 10000

元以上、诈骗在 4000 元以上、敲诈勒索在 1500 元以上、抢夺在 10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抢劫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未遂的,可以比照作案既遂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合伙作案与个人作案同等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策划打架;肇事,教唆、怂恿打架;打架;参与打架者,

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唆使、怂恿他人打架者: 1.导致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导致打架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导致打架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打人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打人并致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并在打架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比照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性骚扰行为、男女混宿或发生非婚性行为者,视不同情况分别

给予下列处分:

(一)猥亵、侮辱他人或有其他性骚扰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的同一房间内有男女混宿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发生非婚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收听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或隐匿不交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参与赌博,数额较大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

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冒用校园网服务器 IP 地址或他人 IP 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七)发短信或打电话骚扰他人的;

(八)其他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纪的。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楼道倒水、踢球、乱涂墙面等影响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从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告者,屡次晚归等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者,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 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毁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通告、通报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六)故意破坏绿化、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发生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下述方式侵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视情节或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的;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三)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

(四)作伪证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

第二十一条 聚众猜拳、喧哗、酗酒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猜拳、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

(三)因各种目的用各种手段对学校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 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违规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等)、用火(如在学

生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内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等)、用危险品者,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

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购买、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诱骗他人吸食

毒品及其他与吸食毒品有关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摔公私财物、焚火及摔酒瓶等器皿杂物,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实习作业、毕业论文(设计) 中,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抄袭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替他人写毕业论文(设计)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决定;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校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教学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会同学院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形成相关材料(违纪记录表、情况说明、佐证材料、学


生本人检讨等)。由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学院讨论决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

(一)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与学校保卫处及公安、司法机关等联系,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点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同时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及形成的相关材料交学院或学校审核,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

(二)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由教学管理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点查清事实、形成相关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

(三)涉及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由学生管理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点查清事实、形成相关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或学校处理并发文。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需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院讨论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查清

事实。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在 5 日内按本规定规定的处分管理权限作出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其所在教学点和有关部门应当告

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内

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情况

说明、佐证材料、学生本人检讨及处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决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加强思

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争取进步: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事实要有深刻的认识;

(二) 受处分的学生每学期须向所在教学点递交一份思想汇报,主动报告自身的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无其他违纪行为,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核,由学院发文予以解除。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较大进步的,处分期满可由学院出具评议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确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包括获


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等),在学院评议材料的基础上,由学院出具鉴定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

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所在教学点或学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

予受理。教学点或学院相关部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 15 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相关部门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点送达学

生,并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

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所在教学点为其代办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本规定中的“屡次”指 3 次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肇事者”,是指用语言或行动挑逗、辱骂,用

各种方式挑衅,致使打架后果发生者;所称的“唆使、怂恿他人打架者”,是指以产生打架后果为主观意图,用语言、行动或其他方式诱使他人打架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下一条: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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