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风和院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二、评比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2. 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受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3.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当学年无缓考、补考和不及格课程;
4.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
5. 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工作作风踏实,密切联系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优秀毕业生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2.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受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3.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 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缓考、补考和不及格课程,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 80 分(含)以上,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含)以上;
5. 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应评选过至少 1 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评选组织及评选名额比例
1. 评选由各教学点为单位组织进行。根据评比条件,全面衡量,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各教学点审核公示后,组织填写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和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审定。
2.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结束评选一次,名额一般为 1-2 名(学生人数在 50 人以内的班级评选人数为 1 人,50 人以上班级评选人数为 2 人)。
3.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当学期评选,名额按当年各教学点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产生。
四、奖励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精神奖励为主,由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并予以公开表彰。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比办法》同时作废。
2. 本办法由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