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浙财大继〔2021〕4号)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必须凭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向我院所属的相关教学点请假,并报学生管理部审批。无故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我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且必须于本学年结束前向学生管理部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核准,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班级就读。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者,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在读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我院规定的日期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有关手续。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可予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新生均须填写学籍登记表,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相应的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生在第一次授课前必须将录取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有误或需要改动的内容(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出现差错的学生,需提供具备法定效力的户籍证明文件)须及时提出,由学院统一更正汇总并上报国家教育部,否则会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学制和修业年限如下:
各个层次的学制按国家教育部及浙江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高中起点本科修业年限四至七年。专科起点本科修业年限二年半至五年。高中起点专科修业年限二年半至五年。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停学休业,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八年。但须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和学院批准。
三、学习形式
第九条 学习形式分为函授、业余二类:
1.函授学生主要采取自学(含线上学习)与面授相结合的学习形式。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修完学院规定的面授课时数。
2.业余学生主要采取晚间或双休日授课的学习方式。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听课,修完学院规定的相应课时数。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期末均需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办法按《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试作弊者,按《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补考、缓考、重修规定》或《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在入学后第二个学期申请转学。办理转学手续,需填写《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单位、转出方学校、转入方学校签署意见,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同;
2.由下一批次招生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 毕业班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准许在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超过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二分之一的;
2.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事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应征入伍者;
4.因其他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统一报我院审批。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其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事先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复学书面申请,报我院学生管理部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七、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规定时间未注册交费而无正当理由者;
2.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根据学生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
5.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期)未完成学业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8.根据奖惩或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八条 凡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通知和学习证明,收回学生证,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退学通知在学院网站发布。因本人拒签或无法送交当事人的,自发布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本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数,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浙江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按规定参加补考后仍有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合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 报告)者,发给浙江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因成绩考核不合格不能毕业的结业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进行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各种原因经批准退学,由我院发给退学通知书和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只发写实性证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只发退学通知书,不发肄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最后一个学年,毕业班学生必须认真核对各自的毕业信息,并配合老师完成电子摄像信息采集工作,以保证毕业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实行在线上报进行即时注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九、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经申请可授予学位证书。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按照《浙江财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执行。
十、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复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级开始执行,由学籍信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