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与学位授予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包括毕业论文)的学分和所需选修课程的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通过思想政治鉴定后,方可毕业,发给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根据《浙江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财大〔2025〕108号)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含)以上(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在学期间补考课程不超过 3 门(含)。

(3)学位课程必须一次性通过,不得缓考和补考。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含)以上。

(5)非英语专业学生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b.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c.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成绩合格;

d.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380 分(含)以上。

第六条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为学位申请受理时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须在毕业当期申请,最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内申请。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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