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浙江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我校担任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严格程序”的原则实施,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标准
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级校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无考试作弊记录。
(二)培养方案学分标准
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须获得浙江财经大学副署的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绩认定标准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平均成绩的算法: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免修课程除外)成绩取平均值。五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补考或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
(2)在学期间补考课程不超过3门(含)。
(3)学位课程必须一次性通过,不得缓考和补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者须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含)以上。
(5)非英语专业学生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b.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c.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成绩合格;
d.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80分(含)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除浙江省考试院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自考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含)以上[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含英语(专升本)、免考课程]。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 75 分(含)以上。
(3)非英语专业本科自学考试考生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b.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c.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成绩合格;
d.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80分(含)以上;
e.英语(专升本)单科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申请
凡本科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需由本人携带毕业证书原件、英语统考成绩原件或主考院校教务处成绩证明单原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标准的,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资格审查通过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标准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会通过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投票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继续教育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务处复核,并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3.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及备案。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年的4月和10月为学位申请受理时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须在毕业当期申请,最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内申请;自考学生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内申请,最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第二次受理时间内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复核。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中各类争议的处理组织工作。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者名单的日期填写。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财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浙财大〔2020〕73号)和《浙江财经大学关于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补充规定》(浙财大〔2020〕132号)同时废止。对于2024年及之前注册的学生,其学位授予中的成绩认定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