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大专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通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大专起点本科函授、业余等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没有考试作弊记录;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补考课程不超过3门(含);
4.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平均成绩的算法: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免修课程除外,毕业论文或设计算一门课程)成绩取平均值。五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补考或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
5.学位课程必须一次性通过,不得缓考和补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者须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6.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英语成绩须符合以下之一: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自学考试申请学位的英语分数线,或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80分(含)以上。
第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三条第3、4、5之一款不能取得学位者,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省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二篇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每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必须注明作者单位);
2.考上研究生者;
3.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
第五条 浙江财经大学教务处是主管本校普通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初审、审批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凡本科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需由本人携带毕业证书复印件、英语统考成绩原件或主考院校教务处成绩证明单原件,向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登记,逐一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英语统考成绩等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3.学校教务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上报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每年的4月和10月为学位申请受理时间。毕业前已经通过英语等级考试的在毕业当季申请,毕业后一年内考出英语的,要在毕业后的一年内进行申请。毕业一年后不再受理英语等级考试报名和学位申请。
第八条 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办法按照本省自考办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若有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经办部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学位课程
财务管理学专业:中级财务会计、中级财务管理、管理学
金融学专业:金融学、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
会计学专业:审计学、管理学、高级财务会计
国民经济管理专业:产业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区域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与实务
法学(经济法)专业:民法、刑法、经济法
工商管理专业: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创业基础
市场营销专业: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管理学
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概论、前端开发基础、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物流管理专业: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
行政管理专业:政治学原理、公共管理学、地方公共政策学
汉语言文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当代文学、外国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