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的全面培养和检验。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浙江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包括浙江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论文,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计划所要求的毕业论文。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论文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遵循“规范流程、严控质量、诚信治学、学以致用”原则。结合学生以实践应用为主的学习特点,引导学生立足岗位开展研究,恪守学术规范,确保毕业论文的原创性、规范性与实用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指导,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组织管理,校外教学点协助实施,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学生具体执行。
第五条 教务处是毕业论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学院开展毕业论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总结和抽检等工作;
(二)指导解决毕业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AI工具违规使用等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学院是毕业论文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学历教育部全面负责毕业论文工作组织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毕业论文管理制度、撰写规范,明确基本学术规范、质量标准、检测规则与评分要求;
(二)部署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成立毕业论文工作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和要求;
(三)审查申请毕业论文学生的资格;
(四)审查选用指导教师、评阅教师;
(五)协助校外教学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毕业论文工作顺利进行;
(六)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评阅、答辩、总结、抽检和存档等工作;
(七)调查与处理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第七条校外教学点是毕业论文工作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学院学历教育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定专人负责毕业论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组织指导教师、学生和相关管理人员学习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三)做好指导教师选用、资格审查和任务分配工作;
(四)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做好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和答辩工作;
(五)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性检查,重点检查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落实、开题报告的完成、毕业论文工作的进展及教师指导等方面的情况,及时解决指导教师和学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组织好毕业论文答辩,公开答辩安排,并在答辩前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报送答辩安排表;
(七)协助做好毕业论文评阅、学术不端检测、抽检、相关材料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生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指导与质量保障。具体要求与职责如下:
(一)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在所指导的毕业论文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校外教学点指导教师,须经学院审核备案后,方可承担指导工作;
(二)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答辩及文献查阅、实验设计等工作;
(三)指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审查学生是否遵照《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撰写论文等,审阅学生提交的查重报告和AIGC检测报告,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一经发现有抄袭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要及时制止;
(四)评估论文选题及工作过程是否涉及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等方面问题,在论文指导工作过程中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五)定期检查写作进度和质量,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等;
(六)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毕业论文内容不得相似或雷同;
(七)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提问、答辩成绩评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是毕业论文的第一责任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毕业论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是取得毕业、学位资格的前提;
(二)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时、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接受指导教师和教学点的指导与检查;
(三)规范使用AI工具,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毕业论文查重、AIGC检测超出规定标准,或指导教师、评阅教师认定毕业论文未达到及格标准,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五)被取消毕业论文答辩资格、毕业论文总成绩不及格,或因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推迟答辩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学习时段内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
第三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条 选题
(一)选题应政治立场正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选题须紧扣所学专业,坚持一人一题。难度适中,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面向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选择相关领域内有现实价值、理论意义的课题或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探讨,能对学生的综合训练、能力培养起到较好作用,不过大、过空、过偏;
(三)选题实行学院提供、教师推荐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确定选题,也可在学院提供范围内选题,或由指导教师推荐选题。
第十一条 开题
学生确定选题后,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
开题报告格式由学院统一制定,严格遵循学院统一规范撰写;
开题报告一经通过,学生不得擅自更换指导教师和论文题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学生应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变更;
学生选题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开题报告,取消其本学期毕业论文撰写资格。
第四章论文撰写
第十二条毕业论文须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条理清楚、版面清晰,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现实意义。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撰写:
(一)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人文社科类专业毕业论文不少于10000字,理工类专业毕业论文不少于8000字。
(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资料一般应包括:①封面;②声明;③摘要;④关键词;⑤目录;⑥正文;⑦参考文献;⑧附录(可选)。
(三)论文摘要应以浓缩的形式概括毕业论文的内容,中文摘要200-300字,关键词以3-5个为妥。
(四)参考文献不少于12篇。参考文献应为近五年出版、发表的著作和期刊等。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答辩前,需通过论文“查重”和“AIGC检测”学术不端检测。检测包括学生自查和学院检测。
(一)学生自查。学生完成论文终稿后须使用学院提供的检测系统自行完成双项检测,检测合格后将论文、完整检测报告一并提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确认所检测论文和所提交论文的一致性,并在达标的检测报告上签字。
(二)学院检测。检测不达标毕业论文不得参加答辩。
第五章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毕业论文撰写情况及质量形成评阅意见,按等级给出成绩。成绩不合格的不允许参加答辩。
第十六条专家评阅
学院聘请校内专家进行毕业论文评阅,按等级给出成绩。专家评阅不合格的可有一次修改机会。学生按评阅意见认真修改,按规定的时间再次提交。专家评阅不合格的不允许参加答辩。
第六章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答辩是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亲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只有答辩合格,毕业论文才能取得成绩。
第十八条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5人(含)以上,设答辩委员会主席1人。负责审定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制定答辩评分标准和要求,审核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
第十九条各校外教学点设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为3-5人,设组长1人,另设记录员1人。答辩小组成员必须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行业导师担任。校外教学点在答辩前向学院提交答辩工作安排,包括:答辩时间、地点、方式、答辩小组组成和成员资质、学生答辩安排表等内容。
第二十条各校外教学点应在答辩前两日将毕业论文提交论文答辩小组教师审阅。
第二十一条答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并宣布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二)答辩人报告毕业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小组提问,答辩人针对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逐一作答;
(四)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形成具体的答辩评语,并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的评阅意见及成绩,确定毕业论文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参加答辩的学生,可申请“缓答辩”。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一)成绩标准。毕业论文最终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参见《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标准》。
(二)二次答辩。毕业论文首次答辩成绩不及格者,可修改毕业论文且学术不端检测合格后申请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仍不及格者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
(三)成绩争议。论文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学生若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院收到申请后,对学生指导教师成绩、答辩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成绩。同一论文的成绩复核申请仅受理一次。
第二十四条 资料归档
各教学点应将学生开题报告、毕业论文、答辩记录、成绩评定等与毕业论文工作相关的全部电子档案按本科教学档案的要求予以保存。
第八章质量保障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学位的毕业论文,开展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采用专家抽测方式,评估流程如下:
(一)专家评估结果为通过的,学生须按照评估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且经指导教师审核达到要求的,受理其学位申请;未按时完成修改或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审核未达到要求的,学院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二)专家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学院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生可根据评估意见与指导教师沟通并修改论文,修改后须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通过,则按照(一)中程序执行,否则学院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教育厅抽检有问题的论文组织整改,对于整改未通过或不配合整改的学生,学校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浙财大继〔2024〕23号)同时废止。